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鉴定结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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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8日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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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鉴定结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使鉴定意见和结论更加符合成果质量的实际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划办或其他委托管理机构索要并填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下称《鉴定结项申请书》)。
第三条 《鉴定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验盖章后,连同5套待鉴定成果寄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管理处。
第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鉴定结项申请书》进行技术检查,合格者隐去作者姓名,将成果寄送5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第五条 通讯鉴定专家依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记分,同时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评定等级建议,并将鉴定材料及成果返回全国社科规划办。通讯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不超过3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通讯鉴定意见,确定成果等级。鉴定意见如有严重分歧,全国社科规划办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集中审议,并作出结论。
第七条 鉴定结果分为三级。一级在80分以上;二级在60分(含)以上;三级为未通过鉴定,不予结项。
第八条 鉴定结果为一级者,拨给予留经费并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协助解决成果出版问题;鉴定结果为二级者,拨给予留经费;鉴定结果为三级的,限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重报后如仍不能通过,不拨给予留经费,并在3年内不准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九条 对成果鉴定的有关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利用内部刊物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划办、其他委托管理机构和有关科研单位和高校进行通报。
第十条 通讯鉴定专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对不负责任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将不再聘任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调研报告、论文类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每人每项为400元;专著类每人每项为800元。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发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