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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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8日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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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5日)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管理试行办法
(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结合重大攻关项目的管理特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攻关项目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针对高校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明确主攻方向,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现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 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科研项目,以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果,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签约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
二、选题范围、来源和招标课题的确定
第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
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根据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3、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 我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根据重大攻关项目五年规划和经费额度,每年1月向教育部社科委提交本学科拟招标课题指南(草案)。拟招标课题一般要进行差额遴选,以委员投票超过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对部分需要快速立项的重大攻关项目研究课题,我部社政司可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邀请教育部社科委有关学科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三、招标与投标
第九条 我部社政司将教育部社科委审议通过的招标课题指南报部领导批准后,于每年3月发布当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招标课题》;⑵《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申请评审书》;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招标文件向我部社政司委托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索取。部分招标文件亦可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下载。
第十一条 投标条件
(一)重大攻关项目投标者必须是法人(高等学校)担保的高等学校教授,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对招标课题研究居国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担任首席专家。
2、由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研究群体组成课题组。
3、拥有对招标课题开展研究必备的科研条件(如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资料、仪器设备等等)。
4、通过制定特殊政策或措施,能够保证首席专家和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有充足的研究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重大攻关项目可以由两个高校联合投标。
(二)重大攻关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课题组成员的聘任、研究经费的分配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
(三)重大攻关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的联合攻关;鼓励吸收高校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国外专家,以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
(四)一位首席专家,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攻关项目的投标。正在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首席专家不能参加新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得自行改动投标课题名称。投标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我部社政司委托的社科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送交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日期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投标文件须由学校盖章密封,受理者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四、项目评审、批准及签约
第十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我部社政司作为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 我部社政司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专家评审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高校或非高校系统科研机构。根据回避原则,不从投标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2、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教授以上高级职称,并对评审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同行专家。
3、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者,不得收受投标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标准
重大攻关项目投标文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标准主要包括:
1、从招标课题分解的具体问题属于科学问题,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明确,研究目标具有先进性,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2、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基础,首席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组织能力,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充分的资料准备;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4、学校在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优越的科研条件,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并为研究任务的完成提供了优惠政策和措施保障条件;
5、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程序如下:
1、评审会议由我部社政司组织,由其委托的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开标顺序由投标者抽签决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2、投标者根据抽签顺序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投标课题进行论证,同时放映多媒体演示文件,多媒体演示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在某一投标者作课题论证时,其他投标者应当回避,但已经完成课题论证的投标者除外。
3、评审组专家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和听取投标者课题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者应当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4、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在充分的评议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中标者。专家评审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十八条 我部社政司将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中标者所在学校和首席专家鉴定科技合同。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攻关项目采取我部社政司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以承担学校的管理为主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将批准的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学校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进行、按时完成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须根据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经学校审核后一式二份报我部社政司,经我部社政司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大攻关项目经费的资助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的原则,由我部财务司直接下拨到项目中标学校财务部门。项目第一次拨款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核准后下达,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左右;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40%左右;剩余10%作为预留保证金,待项目研究成果鉴定为优良后拨付。研究周期较长、研究规模较大的重大攻关项目,可采取按年度拨款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我部社政司将根据不同项目的研究周期对重大攻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首席专家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学校进行审查后报我部社政司。中期检查根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提出的中期研究成果要求,由专家组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及后续拨款提出建议。我部社政司根据同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提出经费调整方案,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课题研究的需要出发,在下列开支范围内的预算经专家评审组审议通过后允许有一定的灵活度:
1、国内(包括台港澳地区)调研费和必要的国外调研费;
2、仪器设备费;
3、适应联合攻关研究需要的其他开支。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四条 重大攻关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报我部社政司审批:
1、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首席专家;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改变成果形式;
4、拖延完成时间;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由学校进行审查,并于6月30日前由学校统一向我部社政司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作为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部社政司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首席专家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六、成果鉴定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重大攻关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我部社政司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鉴定。成果鉴定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根据项目内容可邀请实际工作部门有关人员参与鉴定工作。成果鉴定如未获通过,承担项目的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通过但未获优良评价者,应按专家评审组的意见继续修改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需要继续研究和连续资助的重大攻关项目,由首席专家在提出鉴定申请时,同时提出继续研究的申请报告,由鉴定专家组评议通过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重大攻关项目承担学校有义务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
第二十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我部社政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重大攻关项目最终成果出版时,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字样。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我部社政司负责解释。